負壓引流裝置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3年第8號)
來源:醫(y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fā)布日期:2013-10-23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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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壓引流裝置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013年第8號)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guī)范負壓引流裝置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本指導原則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不包括行政審批要求。但是,審評人員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guī)的變化,以確認申報產品是否符合法規(guī)要求。
一、適用范圍
負壓引流裝置從其功能、原理上可劃分為封閉式創(chuàng)傷負壓引流/治療系統和普通傷口負壓引流裝置兩類產品。封閉式創(chuàng)傷負壓引流/治療系統一般指將紗布輔料、非功能性海綿等放入需引流治療部位,封閉創(chuàng)口并實施負壓引流治療的產品。普通傷口負壓引流裝置一般指采用多孔引流管等置于創(chuàng)口處并連接負壓源實施引流的產品。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負壓引流裝置中以非功能性海綿性材料作為引流/治療端的封閉式創(chuàng)傷負壓引流/治療系統。產品類代號為:6866。
非功能性海綿是指不任何含藥物及可吸收性材料等[包括抗菌、消炎藥物、可吸收性水膠體粘膠(如:羥甲基纖維素鈉)等]成分的海綿,當前市場上主要以聚氨酯海綿或聚乙烯醇海綿為主。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
以非功能性海綿作為引流/治療端的封閉式創(chuàng)傷負壓引流/治療系統可根據實際審查產品命名,但必須體現出產品的引流方式,如:封閉式負壓引流;同時宜反映出制造創(chuàng)口表面引流用海綿的主要材料并明確“非功能性”,并適當考慮臨床的習慣稱謂。一般采用“非功能性+引流/治療端海綿材料+引流方式”的命名方法。如:非功能性聚乙烯醇封閉式負壓引流系統、非功能性聚氨酯封閉式負壓引流系統等。
(二)產品結構組成
本產品一般由引流管、貼膜、非功能性海綿、吸引連接管、Y型接頭、阻水過濾器、止流夾等組成。(本指導原則所指產品不含任何負壓源。)
審查時應根據具體產品情況確定產品的結構組成。
(三)產品工作原理
該產品主要是利用負壓吸引原理,將非功能性海綿放入患者創(chuàng)口部位,利用貼膜使開放創(chuàng)面封閉,通過與負壓源連接產生一定的負壓,通過引流管和海綿作用于清創(chuàng)后的創(chuàng)面,從而實現引流/治療。
(四)產品作用機理
通過非功能性海綿具有吸水性強、與創(chuàng)口整個創(chuàng)腔接觸緊密、壓力分布均勻等特點,可實現對創(chuàng)口實施長時間持續(xù)高負壓引流。相對于負壓引流方式,其充分的封閉式負壓可使創(chuàng)口長期置于干燥、潔凈狀態(tài),有效抑制細菌生長,控制感染速度。由于封閉式引流方法引流充分并可抑制細菌生長,從而可實現創(chuàng)口愈合效果良好,在較短時間內生長出質地緊密、血運豐富的肉芽組織。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GB/T 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YY0489-2004 | 《一次性使用無菌引流導管及輔助器械》 |
GB/T 16886.1-2011 |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 16886.3-2008 |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3部分:遺傳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試驗》 |
GB/T 16886.5-2003 |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 16886.6-1997 |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應試驗> |
GB/T 16886.10-2005 |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fā)型超敏反應試驗》 |
GB/T 16886.11-2011 |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試驗》 |
GB/T15812.1-2005 | 《非血管內導管 第1部分 一般性能試驗方法》 |
YY/T0313-1998 | 《醫(yī)用高分子制品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
YY/T0466.1-2009 | 《醫(yī)療器械 用于醫(y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0148-2006 | 《醫(yī)用膠帶通用要求》 |
YY/T0471.1-2004 | 《接觸性創(chuàng)面敷料試驗方法 第1部分:液體吸收性》 |
YY/T 0471.2-2004 | 《接觸性創(chuàng)面敷料試驗方法 第2部分:透氣膜敷料的水蒸氣透過率》 |
YY/T 0471.3-2004 | 《接觸性創(chuàng)面敷料試驗方法 第3部分:阻水性》 |
YY/T 0471.4-2004 | 《接觸性創(chuàng)面敷料試驗方法 第4部分:舒適性》 |
上述標準包括了注冊產品標準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有的企業(yè)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yè)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注冊產品標準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注冊產品標準中“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guī)范,年代號是否有效。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注冊產品標準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六)產品的預期用途
該產品適用于患者體表創(chuàng)面的引流,促進其愈合。
此預期用途僅供參考,在具體審查中應根據產品臨床情況確定其預期用途。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負壓引流裝置應按照YY/T 0316-2008《醫(y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進行風險分析。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業(yè)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害。(見表1)
表1 負壓引流裝置產品的主要危害
危害類型 | 可能的危害 |
生物學危害 | 對患者造成刺激、致敏、毒性等不良反應,嚴重的甚至會導致局部組織壞死,甚至致癌。 |
材料降解危害 | 超有效期使用本產品,產品無菌包裝失效,造成產品帶菌使用,致使患者感染非預期疾病。 |
產品性能低下所引發(fā)的危害 | 產品連接性能、海綿孔隙度、貼膜密封性等達不到要求,造成負壓環(huán)境不良,液體不能順利引出體外等危害。 |
使用危害 | 對使用者培訓不足,說明書和標簽提示性不強,造成誤用或誤操作,致使患者交叉感染等危害。 |
(八)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本條款給出需要考慮的典型組成部件的基本技術性能指標,但并未給出定量要求,企業(yè)可參考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根據企業(yè)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制定相應的標準。以下如有不適用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要求),企業(yè)在標準的編制說明中必須說明理由。
1.非功能性海綿敷料
(1)紅外圖譜符合性
(2)物理性能
a. 外觀;
b. 尺寸(長×寬×厚);
c. 孔徑;
d. 拉伸強度及壓縮變形;
e. 非功能性海綿內部包含引流管路,則應考慮管路引流、給藥通暢度;且應注意引流管路和非功能性海棉連接應為純物理性連接,不應添加粘合劑、添加劑等物質。
(3)化學性能
a) 酸堿度;
b) 可溶出物;
c) 重金屬含量;
d) 經環(huán)氧乙烷滅菌的產品應規(guī)定出環(huán)氧乙烷殘留量的要求。
(4)生物性能
a) 無菌
b) 生物相容性
應按照GB/T 16886.1-2011的要求,對非功能性海綿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至少如下評價:細胞毒性、致敏、皮膚刺激或皮內反應。
在審查時應根據產品情況,考慮產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部位,具體規(guī)定產品生物性能要求。
c) 細菌內毒素
2.創(chuàng)口封閉保護膜
創(chuàng)口封閉保護膜的相關性能要求建議參考YY/T 0148-2006中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考察以下性能參數:
(1)尺寸
(2)持粘性
按照YY/T 0148-2006附錄B中B.2試驗時,在烘箱內試驗期間,貼于不銹鋼板上貼膜的頂端下滑不應超過2.5mm。
(3)剝離強度
按照YY/T 0148-2006附錄B中B.3試驗時,剝離強度應不小于1.0N/cm。
(4)環(huán)氧乙烷殘留量(若適用)
(5)無菌
(6)生物相容性
應按照GB/T 16886.1-2011的要求,對非功能性海綿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至少如下評價:細胞毒性、致敏、皮膚刺激或皮內反應。
在審查時應根據產品情況,考慮產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部位,具體規(guī)定產品生物性能要求。
(7)創(chuàng)口封閉保護膜應具有良好地阻水型,不應有水透過。
3.引流管路系統
引流管路系統的相關性能要求建議參考YY 0489-2004《一次性使用無菌引流導管及輔助器械》的相關規(guī)定。該行業(yè)標準充分考慮到引流系統內可能涉及的各種主要組件,如自貼式吸引管、引流導管、采集裝置、連接管路及套管針等,標準對各組件及組配后的性能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為負壓引流系統的審評提供了參考依據,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
(1)抗變形性能
引流系統或任何組件在器械制造商標稱的最大負壓下應無明顯影響其功能的變形。
(2)斷裂力
按照GB/T 15812.1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a.連接器
公稱外徑為2~4(mm)時,斷裂力應≥5N。
公稱外徑>4mm時,斷裂力應≥15N。
b.引流導管和系統其它所有部分
公稱外徑為2~4(mm)時,斷裂力應≥10N。
公稱外徑>4mm時,斷裂力應≥20N。
(3)射線可探測性(若適用)
(4)無泄漏
按照GB/T 15812.1附錄D試驗時,引流系統或任何組件器械制造商標稱的最大負壓下應無泄漏。
(5)抗沖擊性能
按照YY 0489-2004附錄B試驗時,任何部件連接件均應無泄漏。
(6)耐腐蝕性
套管針等金屬材料組件按GB/T 15812.1附錄A試驗時,試驗樣品應無任何腐蝕現象。
(7)環(huán)氧乙烷殘留量(若適用)
(8)無菌
(9)生物相容性
應按照GB/T 16886.1-2011的要求,對非功能性海綿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至少如下評價:細胞毒性、致敏、皮膚刺激或皮內反應。
在審查時應根據產品情況,考慮產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部位,具體規(guī)定產品生物性能要求。
4.關于上述技術指標的說明
(1)生物相容性
上述技術指標中僅給出了最低生物相容性要求,在注冊審查時應根據GB/T16886.1-2011中的要求和產品實際情況進行要求,根據美國FDA關于此類產品指導原則要求,建議此類產品采用永久性接觸等級要求。
(2)有效期及產品壽命
上述技術指標中并未規(guī)定明確產品有效期,鑒于本產品所用的材料存在不穩(wěn)定和降解的可能,應要求申報單位在產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上明確產品壽命和建議的貯存環(huán)境。對于滅菌包裝有效期,應開展無菌效期試驗加以證明。
(3)產品使用性能
a.除上述技術指標外,參照美國FDA要求,建議企業(yè)提供對于不同類型傷口的動物試驗測試。
b.建議企業(yè)明確出配套使用的負壓源情況,給出產品能夠承受的最大負壓值。同時還應給出在配套使用的負壓源條件下,模擬實際引流情況液體時,產品的引流能力。
(九)產品的檢測要求
產品的檢測包括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至少包括非功能性海綿的紅外圖譜符合性、物理性能、化學性能、無菌及細菌內毒素;創(chuàng)口封閉保護膜的尺寸、持粘性、剝離強度、無菌、環(huán)氧乙烷殘留量(若適用);引流管路系統的抗變形性能、斷裂力、無泄漏、抗沖擊性能、耐腐蝕性、環(huán)氧乙烷殘留量(若適用)、無菌等指標。
型式檢驗報告是證實生產過程有效性的文件之一。型式檢驗由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時,若標準中無特殊規(guī)定,按相應的標準要求進行,應全部合格。
(十)產品的臨床要求
根據此類產品風險情況及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一般都應具有促進創(chuàng)口愈合的作用,故建議此類產品審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guī)定》的要求審查,應在兩家以上臨床試驗基地開展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中除證明申報產品與同類已上市產品一致性外,建議參照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要求,提出臨床試驗中發(fā)現的申報產品與同類已上市產品,在使用、設計等方面的不一致性,并通過臨床試驗證明此種不一致所帶來的臨床風險是否可接受。
(十一)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我國暫未查到。
(十二)產品說明書、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應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
1.說明書的內容
說明書中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參照(一)審查。
(2)產品預期用途:參照(六)審查。
(3)產品組成及型號、規(guī)格。
(4)產品的主要結構及性能指標:審查產品性能指標是否被注冊產品標準所涵蓋;主要性能是否明確等。
(5)產品有效期:審查產品自滅菌日期起的有效期。
(6)說明書中至少應有以下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性內容:
a.一次性使用的產品應當注明“不得二次使用”字樣或符號,禁止重復使用;
b.產品應當注明滅菌方式、“無菌”、“無菌失效年月”等字樣或者符號,如發(fā)現包裝破損,嚴禁使用;
c.產品使用后需要處理的,應當注明相應的處理方法;
d.使用前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并對包裝標志、生產日期、滅菌有效期進行確認,并在滅菌有效期內使用。
(7)產品禁忌證至少應包含如下內容:
a.壞死組織結痂;
b.非治愈性骨髓炎;
c.非管狀和不可探測的瘺管;
d. 傷口處存在惡性腫瘤;
e. 暴露脈管、神經、吻合部位、骨組織及肌腱。
(8)運輸及貯存:審查運輸工具及方法、貯存條件等。
(9)生產企業(yè)名稱。
(10)注冊地址、生產地址。
(11)聯系方式及售后服務單位。
(12)《醫(yī)療器械注冊證》及《醫(yī)療器械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編號。
(13)產品標準編號。
2.說明書、包裝標識不得有以下內容:
(1)含有“最高技術”、“最先進”等絕對化的語言;
(2)與其他企業(yè)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能相比的語言;
(3)含有“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性的語言;
(4)利用任何單位或個人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3.標簽和包裝標識
負壓引流裝置產品的包裝標識應符合YY/T0313-1998《醫(yī)用高分子制品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YY/T0466.1-2009《醫(yī)療器械 用于醫(y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標準的要求。
(1)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禁忌證。
(2)標簽中應給出足夠的風險警示內容:如:明確適合的患者、傷口感染情況下使用的風險、核磁共振條件使用風險、高壓氧艙條件下使用風險、交感神經周邊使用風險、脊柱損傷患者使用風險等內容。
(3)應給出如何降低交叉感染風險的說明。
(4)建議企業(yè)給出患者標簽,主要用于指導在家中使用的患者?;颊邩撕灲ㄗh包含:預期用途、使用方法、預期不良反應等內容。此處使用方法應充分考慮患者和醫(yī)生之間操作差距,且此種使用方法建議在臨床試驗中由患者操作進行,以論證建議使用方法的可靠性。如不能提供患者自行操作的合理使用方法,則必須提示患者在醫(yī)生指導下使用。
(十三)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
按照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要求,“醫(yī)療器械產品的注冊單元原則上以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為劃分依據”。
以聚乙烯醇海綿為引流端的產品和以聚氨酯海綿為引流端的產品不應劃分為一個注冊單元。
(十四)同一注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抽樣原則
1.同一注冊單元中典型產品是指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其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
2.典型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相應資料,說明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舉例:因產品結構組成不盡相同,非功能性海綿內帶有引流管路的產品不能涵蓋不帶有引流管路的產品,如同時生產此兩種產品,則應分別進行檢測。
三、審查關注點
一、首先應了解產品結構組成,因本類產品組成形式不盡相同,細微差別較多,在審查時首先應了解產品結構組成。
二、明確產品預期用途,是否預期用于深度創(chuàng)口引流或具有治療效果。
三、根據產品結構和預期用途,分析產品風險,確定技術指標,本指導原則中所列技術指標僅供審查員參考,具體應根據實際申報產品情況予以考慮。
四、在審查過程中應重點關注非功能性海綿的性能指標,特別是生物性能和化學性能。
五、關注海綿中是否含有功能性成分,包含功能性成分則應重新考慮該產品的醫(yī)療器械管理類別。
負壓引流裝置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編制說明
一、指導原則編寫的原則
(一)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于指導和規(guī)范負壓引流裝置產品注冊申報過程中審查人員對注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二)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注冊審查人員對產品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有個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查人員在產品注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
(一)《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
(二)《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16號);
(三)《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5號);
(四)《醫(y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10號);
(五) 關于印發(fā)《境內第一類醫(y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guī)范(試行)》和《境內第二類醫(y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jiān)械〔2005〕73號);
(六)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七) 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
三、指導原則的編寫格式
指導原則正文的層次和目錄遵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語言表述采取提示方式,以利于審評人員直入審查內容。
四、指導原則中部分具體內容的編寫考慮
(一)充分考慮本產品實際情況,編寫中明確本指導原則具體使用范圍,僅適用于以非功能性海綿為終端的負壓引流產品。
功能性海綿在審查中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判斷產品醫(yī)療器械管理類別。
(二)經查閱臨床相關資料及同臨床專家探討,初步判斷本產品可具有對創(chuàng)口的治療作用及防止感染的作用,審查一般應注意申報產品預期用途是否與臨床試驗情況相符。
(三)產品主要技術指標參考了山東省醫(yī)療器械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天津市醫(yī)療器械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意見,并參考相關企業(yè)情況,結合當前行業(yè)發(fā)展狀態(tài)給出的。具體審查時,不僅限于本指導原則中的技術指標,審查人員可根據產品實際情況及生產企業(yè)工藝情況對技術指標進行調整。
(四)關于指導原則中“負壓引流裝置”產品類別的說明
《負壓引流裝置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在編寫和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囊袋擴張環(huán)等158個產品分類界定的通知》(國食藥監(jiān)械〔2012〕241號)中已將“封閉創(chuàng)傷負壓引流套件”產品作為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管理。提出本指導原則中的產品與“封閉創(chuàng)傷負壓引流套件”極為相近,“負壓引流裝置”產品按照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產品編寫指導原則是否與國食藥監(jiān)械〔2012〕241號要求相違背。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醫(y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認為,國食藥監(jiān)械〔2012〕241號中將“封閉創(chuàng)傷負壓引流套件”產品作為三類醫(yī)療器械管理,是由于此類產品中存在含有功能性成分的海綿等高風險組件,故按照本類產品可能出現的最高類別進行分類。若產品結構組成中僅包括用于體表引流和物理性促進傷口愈合的聚乙烯醇海綿或聚氨酯海綿等,不包括含有功能性成分的海綿,則此類產品應作為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管理。不存在《負壓引流裝置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與國食藥監(jiān)械〔2012〕241號要求相違背的情況。
五、指導原則編寫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天津市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天津市醫(yī)療器械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人員、臨床專家及相關企業(yè)技術人員共同組成,同時編寫組還走訪了山東省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江蘇省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及負壓引流裝置產品生產企業(yè),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指導原則中各個方面的內容,盡量保證指導原則正確、全面、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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