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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

來源:醫(y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fā)布日期:2021-01-18 閱讀量:次

附件: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doc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
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準備和撰寫影像型超聲設備臨床評價資料,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該類設備臨床評價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影像型超聲設備臨床評價的一般性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臨床評價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guī)、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第二、三類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包括二維灰階成像系統(俗稱“黑白超”)和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統(俗稱“彩超”),分類編碼為06-07。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血管內超聲系統(IVUS)、眼科B超、超聲電子內窺鏡和內窺鏡用超聲等產品,超聲電子內窺鏡和內窺鏡用超聲臨床評價可以參照本導則圖像評價等適用部分開展臨床評價,但也應考慮內窺鏡設計技術特點的評價。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從數據工作流上劃分為成像功能、圖像后處理功能和其它功能。成像功能是與成像相關的功能,需要配合超聲探頭實現,例如獲得B模式、彩色模式、彈性分布圖像等,還包括一些成像模式的圖像優(yōu)化功能,例如復合成像、諧波成像等。圖像后處理功能是對成像功能獲得的圖像/數據進行后處理的功能,通常對存儲或凍結的圖像進行處理,也可對實時的圖像進行處理,例如動態(tài)范圍調節(jié)、圖像平滑等,還包括基于存儲或凍結的圖像進行分析的功能,例如測量、生理結構自動識別等。其它功能主要包括信息錄入和存儲、數據傳輸、外接圖形顯示、多幅圖像顯示、掃描同步控制、不作為診斷用的ECG、條件設置流程優(yōu)化等與診斷所需信息的獲得、提取無直接關系的功能。本指導原則主要適用于前兩類功能中非計算機輔助決策(CAD)部分的臨床評價。對于第三類功能中,一般認為不涉及提供臨床診療相關數據或信息,可主要通過軟件的驗證等非臨床方法進行評價。

在對具體產品進行臨床評價時,將產品按照功能類別先拆分為成像功能和后處理功能。對于成像功能,首先按照不同型號的探頭進行拆分;之后,探頭按照應用部位進行拆分(如腹部、小器官等);再后,應用部位按照成像模式/功能進行拆分(如彩色模式、能量多普勒等)。對于后處理功能,需分別進行評價。評價可以表格的形式給出拆分的結果,并分別明確拆分后各最小評價單元(如探頭*應用部位*成像模式/功能)所采用的評價路徑。對于選擇同品種對比路徑的部分,明確所選擇同品種產品相關信息。若探頭可連接不同的主機,探頭配用各主機的安全有效性需以上述原則分別進行臨床評價,評價單元可典型性覆蓋的需給出充分解釋理由。評價資料結構和表格形式請見附錄A臨床評價資料格式舉例。

本指導原則僅針對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的同品種比對和臨床試驗兩種路徑,提出相應規(guī)范要求。

二、同品種比對路徑

通過同品種比對路徑的臨床評價即《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中所述的通過同品種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

(一)同品種產品的選擇

同品種產品的定義參見《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用于對比的同品種產品宜優(yōu)先選擇與申報產品特性(如技術特征、適用范圍等)更為相似的設備,必要時可選用多個同品種產品進行比對,其中與申報產品最為相似的設備宜考慮作為主要對比的同品種,其他同品種產品可不必對比所有項目,但與要驗證確認的功能相關的內容均需進行對比與分析。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對比的具體要求參見附錄B。

若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相比,若存在下述重大差異,則不建議優(yōu)先考慮作為主要同品種產品進行比對,可考慮添加或更換其他同品種產品開展對比評價:

1.采用不同的工作原理、成像模式/功能核心算法,如:普通B模式成像和平面波B模式成像;

2.采用了不同的關鍵器件或技術特性,其對設備的性能或設備的應用、操作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如:凸陣探頭和線陣探頭、單晶體陣元和普通壓電陶瓷陣元,用機械臂線陣探頭進行乳腺自動掃描和醫(yī)生手持線陣探頭掃描乳腺;

3.用于不同的臨床應用領域,如:用于腹部和用于心臟;

4.提供了不同的臨床信息,如:提供應變比和提供楊氏模量數值。

采用同品種比對進行臨床評價時,在考慮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結合產品自身特性(如技術特征、適用范圍等)合理選擇對比產品,并根據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差異大小及風險程度,提交相應的支持性證據充分說明差異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二)安全有效性的支持證據

1.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

采用同品種比對路徑進行臨床評價時,同品種產品在臨床應用時產生的安全有效性數據,可以為申報產品提供臨床證據。宜結合產品技術成熟度、風險程度、同類產品風險收益的確定與否等條件,可考慮重點提供同品種產品上市后臨床數據。風險較高或風險收益較不確定的功能、應用,需要結合更加廣泛、全面、充分的臨床數據評價其安全、有效性。

常見的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不良事件分析;

(2)臨床文獻的數據;

(3)臨床研究數據;

(4)臨床風險相關的糾正措施。

對于技術特征相對較新、風險較高的功能、應用,需依據具體情況,參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第14號)相關要求,提交臨床文獻數據、臨床研究資料。其他情形可重點提供同品種產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及與臨床風險相關的糾正措施數據。

2.申報產品的科學證據

采用同品種比對進行臨床評價的影像型超聲診斷產品可以針對差異大小及風險程度,提供申報產品的非臨床研究數據和臨床數據以證明差異沒有對安全有效性帶來影響。申報產品的數據是為了證明與同品種的差異部分的安全、有效性。應充分的分析各項差異對安全、有效性的影響,綜合考慮申報產品非臨床研究數據的情況,確定所需要的臨床數據。與同品種差異越大、風險越高,可能需要更多臨床數據。

非臨床研究數據包括在產品設計研發(fā)和驗證確認階段所開展的臺架實驗(例如測試報告、體模實驗等)、動物實驗數據等,其中體模實驗要求參見附錄C。動物實驗中的動物模型需最大程度的模擬人體真實情況(包括聲學特性和目標研究部位的解剖結構等),應當具備良好的實驗設計和數據質量控制方式,動物實驗需按照良好實驗室質量的原則。動物實驗中需要充分考慮評價人員對動物解剖結構的超聲圖像質量的評價能力。

申報產品及同品種產品的臨床數據不限于以下三項:

(1)臨床經驗數據(針對申報產品已在其他監(jiān)管區(qū)域已上市產品),包括臨床研究數據、不良事件數據、與臨床風險相關的糾正措施數據;

(2)臨床文獻數據(針對在其他監(jiān)管區(qū)域已上市產品或上市前的科學研究);

(3)滿足一定要求的人體圖像樣本研究資料(必要時提供)。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存在差異的,也可以提交規(guī)范獲取的人體圖像樣本研究,通過科學評價來證明差異部分的安全有效性。人體圖像樣本是指對受試者相應部位掃描獲得的圖像數據。人體圖像樣本的獲取需要充分模擬臨床使用條件和方法,并采用臨床上標準的檢查掃描程序。對圖像樣本的評價通常需要具有一定臨床資質的人員進行。規(guī)范的人體圖像樣本評價是評價超聲圖像質量的有效手段。人體圖像樣本資料獲取應當滿足一定的要求,才能作為臨床評價的數據,本導則附錄D提供了人體圖像樣本資料的相應要求。

(三)差異部分所需提供證據舉例

1.通過《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所述的同品種比對路徑臨床評價,若整體判定認為與對比器械基本等同,或者產品設計基本等同,關鍵性能參數存在一定差異,差異部分對圖像質量無顯著影響或差異部分可通過非臨床研究數據充分說明安全有效性的,且臨床應用相對成熟的,可根據差異大小、產品風險收益的確定性情況,依次考慮提供工程測試、體模研究數據和/或動物實驗數據的一種或幾種,產品設計和關鍵性能參數的定義見附錄E。

2.如果產品的差異部分涉及產品設計或關鍵性能參數重大變化(如探頭所支持的各成像模式/功能發(fā)生變化,焦點數量由幾個變?yōu)闊o焦點等),或技術難度較高,應用時間較短,臨床應用尚未完全成熟的技術,且無法通過非臨床證據充分證明安全有效的,需在體模研究數據或動物實驗數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差異性大小和差異部分臨床意義,考慮提供至少5~8例的人體圖像樣本研究(針對最小評價單元),每個受試者可以分別掃描多個部位和模式組合。

(四)其他

文獻數據和臨床經驗數據等的檢索、各數據集的整理、分析等,參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第14號)的相關要求。

不良事件、與臨床風險相關的糾正措施數據可整機進行評價。其他數據,針對具體評價目的收集的數據,應按評價目的不同,分別進行分析。同品種數據僅需對于本次申報相關的部分進行收集,無關部分可注明,包括不良事件、投訴及同品種文獻。

三、臨床試驗路徑

申報產品與國內已批準的產品相比,涉及重大技術革新或全新臨床應用,且現有數據證據(臨床、非臨床)不能充分證明產品安全有效性的,則可能需考慮提供基于臨床試驗的臨床評價資料。其中,重大革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采用全新的工作原理和技術特征,屬于創(chuàng)造性的全新設備。

2.設備應用于全新的臨床應用領域,或提供了全新的臨床信息。如用于已批準同類產品均不覆蓋的疾病/使用部位。

此外,當產品的聲輸出參數超過已確認的安全范圍的,需進行風險受益分析,確認該產品的臨床收益大于由高聲輸出帶來的風險,且大于現有低聲輸出技術的風險臨床收益。并考慮通過臨床試驗路徑開展臨床評價。

申報產品無法通過其他臨床評價路徑充分證明產品臨床應用安全有效性的,也需考慮臨床試驗路徑開展評價。本導則中“全新”的定義為:國內尚無已批準的同類產品。

影像型超聲產品臨床試驗設計應考慮,以受試人群(樣本)為觀察對象,觀察試驗器械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人體疾病、健康狀態(tài)的評價能力,以推斷試驗器械在預期使用人群(總體)中的效應,并可參考《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5年修訂版)》的適用部分。

四、參考文獻

[1]《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2]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

[3]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第14號)

[4]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

[5]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5年修訂版)(2015年第112號)

[7]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新技術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5年第33號)

[8]《YY/T0937-2014超聲仿組織體模技術要求》

[9]《YY/T 1279-2015 三維超聲成像性能試驗方法》

[10]超聲科圖像質量評價評分標準細則

[11]姬軍,潘美玲,張春霞.超聲圖像的質量評價[J]醫(yī)療衛(wèi)生裝備·2010 年 12 月第 31 卷第 12 期。

[12] Marketing Clearance of DiagnosticUltrasound Systems andTransducers: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June 27, 2019).

[13] Applying Human Factors and UsabilityEngineering to Medical Devices: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February 3, 2016).

五、起草單位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附錄:A臨床評價資料格式舉例

B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對比要求

C體模實驗要求

D人體圖像樣本研究要求

E產品設計與關鍵性能參數


附錄A

臨床評價資料格式舉例

申報產品的成像功能與圖像后處理功能,探頭的不同臨床應用,成像模式/功能和所選評價路徑概述(此部分內容僅為舉例,相關功能、模式和應用部位的評價方法并非強制要求或建議采用)

(一)同品種比對路徑部分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1)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2)

……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3)

……

一般不同探頭、不同臨床應用的各項功能、模式建議分別提供比對表格和支持資料進行評價,如進行合并應提供可以合并評價的充分理由和支持性證據。

同品種的判定、相關支持性資料、與同品種產品比對、同品種/申報產品臨床數據等資料應按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要求提供,并提供差異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證據。

(二)臨床試驗路徑部分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4)

臨床試驗相關資料,可參考《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內容,并符合《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要求。


附錄B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對比要求

進行同品種對比時,由于成像功能涉及到不同的探頭,相關信息復雜,所以可將成像功能的對比單獨編寫。以探頭為單位,同一探頭同一應用部位按不同成像模式/功能(例如,3D、諧波、復合、多波束、造影、彈性等)進行拆分。拆分后,依據每組的實際情況從豁免目錄、通過同品種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臨床試驗三條路徑中擇一進行評價。由于后處理功能相對獨立,可將后處理功能的對比單獨編寫,每個后處理功能對應一個單獨的表格。表1、2、3分別給出系統部分、成像功能部分和后處理功能部分對比格式要求及對比信息要求。表格中同品種的信息無法獲取的可不填寫并直接作為差異項,并依據項目的對評價對象安全有效性影響的大小,提供相匹配的安全有效性證據(如臺架實驗、檢測報告、臨床文獻、人體圖像樣本研究、差異部分臨床試驗等)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5)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6)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7)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8)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9)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10)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11)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12)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13)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2號)(圖14)


附錄C

體模實驗要求

(一)通用體模要求

需選擇適宜的體模,并描述體模設計、規(guī)格等信息。體模選擇可參照《YY/T0937-2014超聲仿組織體模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也可自行選取或設計體模規(guī)格,若自行設計的體模不完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則需說明并論證和理性。

(二)體模驗證要求

如使用體模驗證臨床功能,需詳述實驗方法并遵循下列原則(針對產品的適用項):

1.注冊申請人根據對比差異,確定體模實驗方案,并根據方案實施體模實驗,其中體模實驗方案設計應能充分實現體模實驗的目的。

2.需明確試驗的總體設計,包括評價方法(是否設置對照組、評價的具體信息、評價標準等)及可接受準則的設定等。成像功能的評價,應對不同探頭不同應用下的不同功能分別進行評價。

3.體模實驗的目的應是獲得圖像質量/性能指標的評價;評價的內容可考慮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圖像清晰度,即圖像的對比清晰度,是指超聲儀可顯示出的相似幅度,和不同于灰階細微差別的回聲能力,或在低對比度條件下鑒別軟組織類型和分清細微結構的能力。

(2)圖像均勻性;圖像均勻性是指整個顯示畫面的均勻程度。

(3)探測深度。

(4)空間、時間分辨能力。

(5)圖像噪聲情況,如信噪比等。

(6)所有測量功能的測量準確度以及可保持該準確度的預期測量范圍。

(7)必要時體模實驗也可參考采用臨床試驗中圖像優(yōu)良情況等臨床中對圖像的評價方式進行測試與分析。

4.建議采用對照方法,若設置對照機,需提供對照機型的信息,如廠家、型號、已使用年限等。對比產品的實驗條件需與申報產品的實驗條件一致。

5.為使試驗結果具有代表性和可重復性,建議采用重復試驗,實驗條件需具有多樣性和代表性。

此外,體模實驗還可以參考相關指導原則和標準中的要求進行設計。


附錄D

人體圖像樣本研究要求

人體圖像樣本采集評價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產品滿足預期用途的要求。主要針對成像功能和后處理功能臨床確認符合相關要求。

(一)人體圖像樣本采集要求

對于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的人體圖像樣本采集,要制定相應方案,方案需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人體圖像樣本采集評價主要目的

需明確待評價的成像功能和后處理功能名稱,涉及的探頭型號,及待評價的各探頭的臨床應用和各臨床應用的成像功能/模式。

2.受試者權益保護

人體圖像樣本采集評價,需充分考慮受試者的權益保護,在中國境內進行的,需提供倫理批件和受試者知情同意樣稿;在境外開展的,需符合所在國的法規(guī)要求。

3.起止時間

明確人體圖像樣本數據采集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4.實施者資質及培訓要求

描述實施者的資質及相關的培訓情況。明確實施者具備的超聲臨床診斷檢查的資質,是否得到相關培訓,是否具備成像功能和后處理功能確認的能力。實施者需具有一定的資質或證明評價者專業(yè)能力的標準,如具備相關職稱要求或具有一定超聲診斷產品使用經驗的人員等。

5.確認設備的信息

需明確設備的型號、組成、軟件版本號等信息。

6.受試對象的選擇

需詳述納入、排除的標準。

7.例數要求

明確計劃采集、評價的人體圖像樣本例數。申請人可根據自身產品的特點,以及市場定位來確定適合自身產品特點的圖像評估標準,制定合適的圖像樣本例數。若圖像評估標準參考了《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5年修訂版)》中附錄II和附錄III中的要求,申請人也可以參考上述指導原則中的內容來確定主要評價指標以及人體圖像樣本的例數。

8.總體設計

需明確試驗的總體設計,包括評價方法(是否設置對照組、評價的具體信息、評價標準等)及可接受準則的設定等。成像功能的評價,需對不同探頭不同應用下的不同功能分別進行評價。后處理功能,需對各后處理功能分別進行評價。

若設置對照設備,對照設備需已在中國合法上市,并提供對照機型的信息,如廠家、型號、已使用年限等。

(二)人體圖像樣本的評價標準

可根據自身產品的特點、市場定位,結合李克特量表等評價圖像質量的常見方式來確定合適企業(yè)自身產品特點的圖像評估標準,如圖像清晰度、圖像均勻性、空間/時間分辨率等方面的李克特評分。也可參考《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5年修訂版)》中附錄II和附錄III中的要求,給出圖像質量一致率/優(yōu)良率的評價。

對于人體圖像樣本的評價,宜考慮偏倚控制等數據質量控制措施,如主觀評價需進行對相關評分項目進行細化描述,實現最大程度的客觀量化評分等,必要時需考慮采取盲法評價,對同一張影像采用雙人獨立評價的方式,若同一患者的兩份評價結果不一致時,可請資歷深的第三人參與評價,且少數服從多數,或者以較低評價為準。此外,人體圖像樣本的評價者需給出最終的結論并簽字確認。

若差異部分涉及可提供對疾病診斷有直接的指示作用的定量測量結果(如剪切波彈性成像功能),需要確認功能/探頭測量的可重復性,對于相同條件,不同測試回次間,不同測試人員間測量值或圖像質量的一致性情況應進行分析。


附錄E

產品設計與關鍵性能參數

(一)產品設計

1.各探頭的使用方式(如體表、腔內、術中等);

2.探頭的類型(例如,機械扇掃、平面線陣、相控陣、凸陣、環(huán)陣等)及各類型探頭的臨床適用范圍、適用范圍所支持的成像模式/功能。

(二)關鍵性能參數

1.可以引起輻射場改變的所有操作控制,如:聲輸出強度、脈沖重復頻率、掃描深度和采樣區(qū)尺寸等;

2.定量功能的性能參數

3.有無焦點、波束合成方式等

4.軟件核心功能,如功能類別及算法原理、輸出等

5.頻率(中心/標稱頻率)、陣元總數及陣元排列方式、聲透鏡材料、陣元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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